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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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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小兰因与被上诉人程国顺、冯二好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国顺,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二好,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国顺,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二好,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小兰因与被上诉人程国顺、冯二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小兰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小兰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