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振宇,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夏荣先,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上诉人马振宇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纠纷,所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21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