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8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愿景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愿景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河南大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大学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其住所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