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俭,男,回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云龙,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河南省项城市。 原审被告王艳华,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王营斐,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杨克俭与被上诉人龚云龙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与王营斐并没任何关系。因此原审在未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据王营斐的户籍地信息确定管辖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王营斐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杨克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