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丐仁,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 上诉人李霞因与被上诉人陈丐仁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为原告提供《66顺皮鞋商品销售单》及欠条均载明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确以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认定管辖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提供合同、欠条均系格式条款且没有做到提醒义务故约定的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和欠条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体、明确,为有效协议。陈丐仁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选择管辖的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李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