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果,女,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上诉人李辉因与被上诉人马果、河南申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5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地虽在郑东新区,但上诉人承诺履行担保的地址为上诉人住所地,上诉人认为针对其的诉讼应属于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河南申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