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民,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1970年11有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忠,男,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百民、李霞因与被上诉人郭文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百民上诉称:上诉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0号院2号楼4单元45号,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李霞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9号,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围绕借款发生纠纷,甲、乙双方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郭文忠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百民和李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