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小字第02380号
原告田建宏,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邢国生,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宏诉被告邢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建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