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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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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建宏诉被告邢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小字第02380号 原告田建宏,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邢国生,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宏诉被告邢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小字第02380号

原告田建宏,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邢国生,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宏诉被告邢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建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