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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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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彬诉被告许书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003号 原告范彬,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书本,男,1946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许书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003号

原告范彬,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书本,男,1946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许书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彬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彬撤回对被告许书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彬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