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003号
原告范彬,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许书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彬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彬撤回对被告许书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彬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