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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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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尚彦辉、长葛市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61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吕成道。 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青宏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61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吕成道。

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青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彦辉,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长葛市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庄镇金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军强。

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江津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雷天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尚彦辉、长葛市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