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喜,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审被告河南鸿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双喜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双喜因劳动争议将河南鸿富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物流分公司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因河南鸿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