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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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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柴继贤、张惠玲因与被上诉人柴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继贤,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玲,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艳艳,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继贤,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玲,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艳艳,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柴继贤、张惠玲因与被上诉人柴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柴继贤、张惠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柴继贤、张惠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柴继贤、张惠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柴继贤、张惠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