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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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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湛河区靓红昇鞋店与被上诉人景彩霞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河区靓红昇鞋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负责人李坡,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彩霞,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河区靓红昇鞋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负责人李坡,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彩霞,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湛河区靓红昇鞋店因与被上诉人彩霞买卖合同纠纷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