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振凯,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荥阳市。 原审被告买小虎,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焦作市。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即使存在纠纷,也应有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