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如,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雁群、被上诉人鑫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5日,鑫苑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鑫苑·逸品香山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约定鑫苑公司将鑫苑·逸品香山项目第三标段工程(12#楼、14#-19#楼)交由亚太公司承包建设。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工期、质量标准、支付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及质保金的退还,双方约定如下: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与发包人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严格按照协议书执行。2、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次日起计算。质保金按照工程结算价5%计算,质保金的退还方法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次日起两年期满七日内退质保金4/5,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次日起五年期满七日内退质保金1/5。”其他工程部位保修年限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保修合同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同日,双方又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1、承包人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全部承包人施工工程:其中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电气管线和设备、给排水工程、门窗工程、暖通工程、制冷工程、初级装饰和装修工程等。2、质量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建设初装饰和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设备为该设备设计使用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间;门窗安装工程为2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工程为2年,采暖工程与供冷工程为2个采暖、供冷期,其他工程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间为2年。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房屋建筑工程是按照单项验收交付的,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未在3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的,如果被证明工程未移交的责任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的保修期仍按照竣工之日计算;如果工程未移交的责任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产生,保修期自实际移交工程时开始结算。不同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适用于本工程的不同分项或者分部工程保修范围,只有最后一个保修范围结束时,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期才最终结束,在此之前,保修协议对双方仍有效。4、承包人提供约定地址(注:合同中空白未填写)由发包人向其发出维修通知,上述地址,承包人声明,发包人可以选择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话或者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发包人只需保留信函或特快专递记录文件、电话录音、传真回执等材料,承包人即无条件认可其通知效力。承包人声明,在变更上述通知地址时必须保证事先通知发包人,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5、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在协议中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派人维修。双方商定一般工程维修事项,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达现场维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譬如上、下水漏水、暖气漏水或者漏气、动力线路故障等)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开展维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维修。为不使维修责任扩大,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双方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和紧急防护措施,由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承包人实施维修。维修事项完成后,承包人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工程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质量事故是由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发生维修责任,属于承包人维修的,维修费用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支付;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参加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协商赔偿事宜,并根据协商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第三人赔偿后,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有异议有权提出诉讼;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本协议4.3条质量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发包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后,有权自承包人留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承担的,承包人另行承担。7、双方商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采取发包人留置保修(证)金担保,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和本协议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结束后,双方根据本协议完成结算后,剩余部分在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8、本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发包人在办理工程最终支付时从工程价款中留置。2008年5月26日,亚太公司与鑫苑公司又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备案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亚太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他人进行施工,涉案的鑫苑·逸品香山项目第三标段工程于2009年9月16日验收合格。质保期自2009年9月16日,质保金总额为1994330元,两年质保期结束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五年质保期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就涉案工程最终工程款的结算,双方对存在争议部分聘请河南省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2010年10月26日,该公司作出《鑫苑·逸品香山项目第三标段(12#、14#-19#)工程决算书》,审计结果显示涉案工程总价款39886599.99元。2010年11月9日,双方对涉案工程款项进行了对账,该对账单显示:发票金额36478235元,实付金额31650623.92元,扣款金额5386950.22元,总付款金额37037574.14元。扣款金额中有争议的为554663元(争议明细:1、李书志香山一期4-2-5西房款376450元;2、地坪维修款21986元;3、未签字罚款及扣款156227元)。河南高院作出的(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对账单予以认可,依据该对账单,认定包括有争议的款项在内鑫苑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7037574.14元,鑫苑公司下欠亚太公司的工程款为2849025.85元(有争议部分,鑫苑公司和亚太公司可另行结算),并判决鑫苑公司在下欠亚太公司工程款2849025.85元内对实际施工人即该案原告张生、黄建伟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后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鑫苑公司已履行了上述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