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东来,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家军,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德庆,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潘东来因与被上诉人朱家军、吴德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告住址并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因为当事人签有《还款协议》,《还款协议》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的表述方式,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宋楼煤业有限公司职工采煤协议》引发的诉讼,是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