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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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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汝连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王钊,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王钊,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宗虎,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敬胜,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汝连保,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

上诉人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汝连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0元,退还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