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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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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权国民因与被上诉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国民,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鸾、郑志玲,公司员工。 上诉人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国民,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鸾、郑志玲,公司员工。

上诉人权国民因与被上诉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权国民,被上诉人三全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全公司、权国民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13年1月26日,工作内容约定为生产运营类岗位。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第3项约定:“乙方(权国民)在工作期间,如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三全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2013年2月20日,三全公司全资子公司全惠公司与周口包装机械厂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购买周口包装机械厂的9台卧式杀菌锅,并由周口包装机械厂负责9台卧式杀菌锅的本体安装。2013年3月26日,全惠公司与华天公司签订《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由华天公司负责9台蒸锅的管道安装,工程总费用为155000元。因华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容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惠济区分局于2013年5月7日对其作出(郑惠)质技监罚告字(2013)第安04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并于2013年6月13日对其作出(郑惠)质技监罚字(2013)第安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8000元。

2013年5月17日,时任三全公司设备管理部经理的权国民以部门经理名义向全惠公司申请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3日的《工程范围变更通知》加盖印章,并在该通知的《用印审批单》部门经理一栏中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工程范围变更通知》载明:“河南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前期规划中职责区分上的疏忽,我司未能及时甄别原本由设备制造单位负责的杀菌锅就位安装工作,导致该项目出现在贵司承接我司设施改造工程的报价中,现经多方确认,该项工作仍由杀菌锅制造单位周口包装机械厂落实,贵司负责除此之外其他项目的施工完成,故总体工程造价将变更为总工程费用15.5万元减去该项工作内容报价1.8万元,则最终实际工程费用为13.7万元,特此通知。”

2013年6月9日,全惠公司向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决定废止2013年4月3日出具的《工程范围变更通知》。

2013年9月6日,三全公司向权国民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因你在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杀菌锅实施改造过程中,以公司名义编造内容,并戳印公司公章为供应商作虚假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和严重不良影响。根据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九款,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鉴于你的严重违纪行为,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保留追究你法律责任的权利。”2013年9月7日权国民签收了该通知,并在《签收回执单》中写到:“此系公司单方面认定,本人不接受相关说法,另公司拒绝支付我的工资等费用且不愿意出具书面文件,本人坚持个人的相关主张”。

2014年9月16日,权国民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恢复与本案三全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补发2013年9月至今工资210000元;3、补发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及报销款项等约80000元;4、补缴2013年9月至今的养老、医疗保险费;5、赔偿年终奖、公司股票等损失约300000元;6、补发加班费约300000元;7、补发诉讼期限产生的其他费用约20000元。该委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4)07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10775.2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三全公司、权国民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该院。

庭审中,权国民就出具《工程范围变更通知》时的客观情况向该院陈述称:华天公司先找全惠公司采购部的杜培君,杜培君再找到权国民,权国民和杜培君、华天公司、周口包装机械厂共同协商起草的《工程范围变更通知》,并且征求了时任全惠公司生产中心总经理叶尚华的意见,按照程序审批盖章。其日期是参照与华天公司签订《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日期所确定。

原审法院认为:三全公司、权国民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权国民庭审中承认《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日期是参照与华天公司签订《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日期所确定,其作为全惠公司的设备管理部经理,应当知晓倒签证明文件给全惠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此外,三全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显示,全惠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支付华天公司9台蒸锅管道安装款项155000元,此金额与双方签订的《设施改造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总费用相符,可以印证三全公司所述9台蒸锅管道由华天公司安装及工程总费用为155000元均无变更的事实。《用印审批单》显示权国民用印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但其签名日期却为2013年6月17日,此前质监部门已经对华天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确认了华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容器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权国民作为公司设备管理部经理理应知晓该工程系由华天公司违规安装的事实,但其出具的《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予相符,此行为显属严重违反了三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三全公司解除与权国民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对于三全公司要求判决确认三全公司解除与权国民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三全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权国民2013年9月以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于三全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权国民工资、绩效工资、住房补贴、报销款项、年终奖、公司股票、加班费、诉讼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权国民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二、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权国民2013年9月以后工资210000元、绩效工资、住房补贴、报销款项共计80000元、年终奖、公司股票等损失300000元、加班费300000元、诉讼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630.38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权国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