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8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云,女,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素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柳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实际居住地均在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九如路交叉口王鼎大厦14层,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的借款人即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