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49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某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