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炜芳与赵长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61号 原告王炜芳与被告赵长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炜芳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861号

原告王炜芳与被告赵长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炜芳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禹乔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小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