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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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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太与高春、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274号 原告杨广太与被告高春、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广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274号

原告杨广太与被告高春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民委员会返还产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广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