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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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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利等与大团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李香利、李广兴等26人诉被告平顶山市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李香利、李广兴等26人诉被告平顶山市大团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香利、李广兴等26人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4630元减半收取323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李红军

审 判 员  王红岩

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