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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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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芝与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鲁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梁某芝与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艳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撤诉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2015)鲁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梁某芝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艳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撤诉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