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186号 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璞。 被告朱运锋,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告敬见欣,男,1951年4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王璞,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许昌市鼎立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宋松莲。 原告刘广超为与被告河南绿怡商贸有限公司、朱运锋、敬见欣、王璞、许昌市鼎立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广超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绿怡商贸有限公司、朱运锋、敬见欣、王璞、许昌市鼎立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超撤回对被告河南绿怡商贸有限公司、朱运锋、敬见欣、王璞、许昌市鼎立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刘广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领 代理审判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