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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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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建诉杨华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关于原告王小建诉被告杨华离婚纠纷一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388号 原告王小建,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杨华,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王小建诉被告杨华离婚纠纷一

关于原告王小建诉被告杨华离婚纠纷一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388号

原告王小建,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杨华,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王小建诉被告杨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于2002年农历正月10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3月7日在新蔡县河坞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21日生一女王梦影,从孩子出生至今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差,相识仅几天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因生气被告于2009年年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梦影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杨华辩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1月10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3月7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3年9月21日生一女王梦影,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因与原告生气于2009年年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他有关书证予以证明,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建要求与被告杨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小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煜良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人民陪审员  李永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征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