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34号 原告王鸣。 被告苏秋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与被告苏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鸣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