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 原告刘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