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0331号
原告周玉光,男,汉族,1988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身份证号412XXX。
法定代表人孙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光诉被告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玉光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