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195号
负责人王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员工。
被告魏秋安
被告赵建国
被告魏长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魏秋安、赵建国、魏长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秋安、赵建国、魏长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