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32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