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42号 原告井某,女,24岁。 被告潘某,男,29岁。 原告井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井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