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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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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233号 原告杨某甲,女,35岁。 被告杨某乙,男,36岁。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233号

原告杨某甲,女,35岁。

被告杨某乙,男,36岁。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