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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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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听学与被告刘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俞听学,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成,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保富,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 原告俞听学与被

(2015)新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俞听学,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保富,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

原告俞听学与被告被告刘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刘文成因经营新县石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我借现金1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是2014年1月1日。到期后我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2014年12月15日才还5万元,余下10万元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借条及收据无异议但原告同样欠我10万元没有还,我主张双方债务相抵消;转包合同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原告欠被告10万元是由于我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造成的;我方为了通电还专门安装了变压器,这部分费用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一直没有让原告支付。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刘文成向原告俞听学借现金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出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俞听学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借款2013.10.9号,还款2014.元.1号,刘文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还款50000元,余款10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该借据没有约定利息且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亦没有再次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辩称该借款系双方转包合同欠款,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可就该合同事项另行主张。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文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俞听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4日起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 鸣

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

人民陪审员  刘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