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程百枝,男,汉族,1962年2月4日生,住新县。 被告胡鹏程,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新县。 原告程百枝与被告胡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百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森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