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家长与被告叶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叶竹,男,汉族,成年。 原告范家长与被告叶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家长诉称,2

被告叶竹,男,汉族,成年。

原告范家长与被告叶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家长诉称,2006年叶竹在老家大叶湾路边建新房(两间两层),在主体建成后,叶竹找到我,让我帮其安装两层楼房的窗户和卫生间、厨房的门,当时双方口头协商约定:叶竹预付定金1000元,待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清,整个工程材料费及安装费共计8240元。双方协商后,被告就外出打工,由被告妻子罗某在家负责。大约2006年11月份,整个安装工程完工,我多次找到叶竹要求结算工程款,但其以种种理由一再推托,2010年2月13日,叶竹才给我写下一张7240元的欠条,后又经多次催要,其于2012年付了1000元,2014年3月30日,叶竹又付了1240元,此后一直拖着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叶竹偿还所欠原告塑钢门窗材料费及做工费5000元并自2010年2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叶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叶竹在位于大叶湾路边建造两间两层新房。主体完工后,叶竹将其两层楼房的窗户和卫生间、厨房的门等承包给范家长,双方口头约定,整个工程材料费及安装费共计8240元,叶竹预付定金1000元,待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清。双方协商后,叶竹就外出打工,由其妻罗某在家负责。2006年11月份左右,整个安装工程完工后,范家长多次找到叶竹要求结算工程款,但其一直未给付。2010年2月13日,叶竹向范家长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范家长塑钢款柒仟贰佰肆拾元整。欠款人:叶竹”。后又经范家长多次催要,叶竹于2012年付了1000元,2014年3月30日,其又付1240元,现仍欠5000元未给付,并将该还款情况记录在欠条上。另庭审中,范家长自愿放弃向叶竹主张利息并表示所欠5000元须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12年2月13日叶竹向范家长出具的欠条一张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范家长与叶竹二人虽然口头约定了协议,但根据2010年2月13日叶竹向范家长出具的欠条及后来叶竹已给付部分工程款项的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叶竹应当履行其尚未给付范家长的工程材料款及安装费5000元。庭审中范家长自愿放弃向叶竹主张利息并表示所欠5000元须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系对其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竹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范家长现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军

人民陪审员 甘 斌

人民陪审员 汪世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