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该小学校长。 被告刘某甲,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父。 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母。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俊 审 判 员 王新华 人民陪审员 冀清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