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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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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刘某甲、刘某乙、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 法定代

(2015)汝少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告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该小学校长。

被告刘某甲,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父。

被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某甲之母。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汝南县三桥镇辛庄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俊

审 判 员  王新华

人民陪审员  冀清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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