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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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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文、李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83号 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83号

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福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文东,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文、李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