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83号 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福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文东,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文、李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应天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