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2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皇甫某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会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已与被告皇甫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要求与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的诉讼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