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52号 原告施德经,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鸿飞,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经与被告张鸿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德经在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德经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德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元,财产保全费489元,由原告施德经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