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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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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德经与被告张鸿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52号 原告施德经,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鸿飞,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52号

原告施德经,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鸿飞,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经与被告张鸿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德经在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德经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德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元,财产保全费489元,由原告施德经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