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13号 原告曹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施某,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军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