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17号 原告李体忠,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艳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体忠与被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体忠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体忠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体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体忠承担。 审判员 隋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