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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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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73号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目波,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商丘市梁园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73号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目波,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真,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慧真(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起诉,本院于当日做出受理决定,分别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在本院凯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目波、张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受聘为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管理公司,并于2012年9月15日进驻该小区提供服务,被告系原告管理的帝和水上公园B区2号楼1205室的业主,已享受到了原告对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却自原告提供服务之时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9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止及负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增加至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费3774元,自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根据原告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原告方对归纳的焦点问题没有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住户)资料卡、房屋交接表各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2、帝和B区物业管理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帝和业主依法应依照合同履行义务;3、东方办事处帝和居委会证明1份;4、帝和B区业主委员会证明1份;5、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记录,证明原告自2012年9月15日合法进入帝和小区进行服务,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已经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在帝和小区内有物业并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和以上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购买的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三期2号楼1205号房屋,于2010年3月19日入伙,建筑面积97.97平方米。2012年9月15日原告实际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12年10月1日原告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帝和水上公园B区一、二、三期中的高层住宅、多层住宅、连体复式住宅、商铺门店、会所的物业管理由原告负责提供服务。物业收费方式实行包干制。具体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0.9元/月/平方米,连体复式住宅0.65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0.9元/月/平方米。合同还约定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至今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院认为,任何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都离不开全体业主的支持,物业管理人员也应当认识到自己是广大业主的服务者,在服务中,应当认真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与业主和谐相处,避免与业主发生争议。而广大业主应当以包容的态度对待物业管理中出现方方面面的问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而不应该简单的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对抗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出现的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而且使物业管理费用得不到保障,进而更加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最终更加影响广大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安定和谐。

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两年之久,应属有效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97.97平方米,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9元,每月应缴费88.17元,自原告2012年10月1日提供服务至今按32个月计算,应缴物业费2821.54元。原告要求2015年6月以后至2015年9月30日之间的物业管理费还没有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次诉讼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出被告应交电费数额的证据,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公共照明费每年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慧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821.54元;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慧真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卫星

审判员  隋冬梅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