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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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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赵基明、王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新民金字第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住所地新县潢河北路279号。 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行员工。 被告赵基明,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新县。 被告王硕,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住新县

(2015)新民金字第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住所地新县潢河北路279号。

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行员工。

被告赵基明,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新县。

被告王硕,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住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赵基明、王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森林

审 判 员  李新社

人民陪审员  余义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贤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