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家明,男,汉族,1961年9月17日出生,住新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耿继义,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县。 申请再审人王家明因与被申请人耿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家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阳亚玲 审判员 李 福 意 审判员 李 伦 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