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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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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家明与被申请人耿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新民申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家明,男,汉族,1961年9月17日出生,住新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耿继义,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县。 申请再审人王家明因与被申请人耿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

(2015)新民申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家明,男,汉族,1961年9月17日出生,住新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耿继义,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县。

申请再审人王家明因与被申请人耿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家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阳亚玲

审判员 李 福 意

审判员 李 伦 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