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金字第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住所地新县潢河北路279号。
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行员工。
被告王恩海,男,汉族,1958年2月27日生,住新县。
被告李帮强,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王恩海、李帮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森林
审 判 员 李新社
人民陪审员 余义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贤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