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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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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圣记与被告涂文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张圣记,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文云,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生,农民。 原告张圣记与被告涂文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015)新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张圣记,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文云,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生,农民。

原告张圣记与被告涂文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1日经沙坪村委会同意,我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张圣记)自愿将106省道责任田(冯明松)诊所即涂文立现新盖屋北沿石出以外一米出让涂文云出让费二万九千元,首付一万元(农历2014、12、20前付清)”,后被告仅支付一万元,余下至今没有支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我要求被告支付承包流转费19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农历12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

被告涂文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经沙坪村委会同意,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出让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双方约定“甲方(张圣记)自愿将106省道责任田(冯明松)诊所即涂文立现新盖屋北沿石出以外一米出让涂文云出让费二万九千元。…另,…2首付壹万元,其余壹万玖仟元(农历2014、12、20前付清)”,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余下1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协议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村委会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并签订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被告已支付10000元,余下金额19000元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农历2014、12、20日即公历2015年2月10日前被告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即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主持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涂文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张圣记土地出让费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