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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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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伟姣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51号 原告刘伟姣,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51号

原告刘伟姣,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高淑静,该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姣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姣于2015年9月22日以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伟姣负担。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宋德资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