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3号 原告刘伟,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立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冯中正,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新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与被告商丘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以不能确定被告商丘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法通知其应诉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