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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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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与被告商丘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3号 原告刘伟,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立安,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3号

原告刘伟,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立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冯中正,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金源汽车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与被告商丘市金源汽车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以不能确定被告商丘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法通知其应诉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伟、连立安、冯中正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