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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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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张宏生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87号 原告张宏生,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87号

原告张宏生,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宏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宏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宏生承担。原告张宏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扣除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下余2650元退还给原告张宏生。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力

责任编辑:国平